環保芳烴油的含義
使用的傳統芳烴油(DAE)含有大量稠環芳烴(也叫多環芳烴),由于芳烴油的帶入,輪胎和橡膠制品中或多或少含有稠環芳烴。苯并芘(BaP)是一種典型的稠環芳烴,其已被毒性、生態毒性及環境科學委員會(CSTEE)科學證實具有致癌性、致突變性及生殖系統毒害性。橡膠制品在被使用的過程中,稠環芳烴就不可避免地擴散到環境中并與人類接觸,從而危害到人類和環境的健康。
隨著人們對稠環芳烴危害的認識和環保意識的提高,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采取一系列措施減少稠環芳烴排放以降低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在此形勢下,歐洲輪胎工業貿易組織(BLIC)與國際合成橡膠生產者學會(IISRP)共同宣布將在輪胎中使用無毒性的芳烴油替代油品。并對芳烴油替代油品要求如下:
替代油品稠環芳烴(PCA)含量(二甲基亞砜萃取法 IP346)< 3%;
替代油品單個稠環芳烴的含量要求小于10ppm;
替代油品中所有稠環芳烴含量小于50ppm;
油品的誘變指數 (ASTM E1687) <1;
與通用橡膠相容,對產品的性能無不良影響;
數量上能夠保證(在歐洲每年需要20到25萬噸)
價格合理;
可從多種供應渠道獲得。
2005年11月16日,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在1976年7月27日頒布的76/769/EEC相關指令基礎上,簽署了2005/69/EC指令并于同年12月9日發布。該指令主要針對輪胎和添加油中的稠環芳烴(PAHs)作出指示。該指令適用范圍為橡膠油和輪胎(客車輪胎、輕型和重型貨車輪胎、農用車輪胎及摩托車輪胎),指令將對2010年1月1日后生產或翻新的輪胎同樣有效。
2005/69/EC指令規定直接投入市場的橡膠油或用于制造輪胎的操作油應符合以下技術條件:
以歐洲輪胎工業貿易組織(BLIC)的要求為基礎;
油品中苯并芘(BaP)含量應低于1 mg/kg;
油品中8種關鍵PAHs(BaP,BeP,BaA,CHR,BbFA,BjFA,BkFA,DBAhA)總含量應低于10 mg/kg。
輪胎橡膠的硫化膠的核磁共振值小于 0.35%;